达川区公司专利注册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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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公司专利注册的详细流程

作者:达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7 08:47:02

从读书时代到踏入社会工作,自我介绍在每个阶段都少不了,有的人名字一出来就让人忘不了,这就得益于名字起得好。由小见大,一个企业也是一样,企业商标名称和品牌是完全联系在一起的,品牌名称对品牌形象提升至关重要,品牌名称直接影响品牌传播效果。那么,商标名称如何取才好呢?

商标在命名这方面得千万不能马虎,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易认、易记、易读、易懂商标的名称要简洁明了,用词要通俗易懂,用字要求笔画简单,便于书写传达,消费者也易于辨认。

二、站在消费者角度上,拗口的商标名称也是很难记住的,会降低推广力度,从而影响产品的销售。只有简短、易读、易记、不累赘的商标名称才能达到更好的认知效果。

三、响亮,带来深刻印象响亮,带来深刻印象,结合产品本身意义,打造出一个响亮的名称,更容易在消费者中广泛传播。例如金嗓子喉宝这一商标名称,叫起来很响亮,容易在消费者中广泛传播,在货架上也容易识别。

四、赋予商标名称寓意美感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例如“雀巢”这一品牌名称和“鸟巢中一只母鸟正在哺育两只小鸟”的品牌标志,使人联想到嗷嗷待哺的婴儿、慈爱的母亲和雀巢公司的营养食品,有助于打动人们购买。

五、突出产品作用及特征商品都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和特点,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如“安踏”旅游鞋,使消费者联想到穿鞋时的舒适。再比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

六、考虑商标的可延伸性在为商标命名时,既要处理好商标与产品的关联性,相得益彰,又要考虑企业今后拓展到其他领域时是否适用。建议使用一些适用性较强且不具负面影响的词汇。

商标名称一定意义上也代表了企业形象,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好的商标名字会给人“名如其人”的良好印象。同样,好的商标名称给人的感觉也会不一样,相应的广告效果也会比预期的好,对宣传工作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上可见,公司的住所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该等项目发生变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呢?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

一、判断标准相同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的结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近似商标主要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商标相同或相的判断:(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达州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说来,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2)地的标准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3)物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4)时的标准一般说来,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往往会因时而变,随着知识的增长,其识别能力就会越来越强,即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也可能会因时而变。例如,周末购物时,消费者因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可能会施加较多的注意,而在上班前,火车、飞机、轮船即将出发前购买,其注意力自然较常态有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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